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城市更新行动,根据《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建议》(湘政办发〔2025〕4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满足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环保等规范要求且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并落实后续安全使用要求
1.在公园范围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厕所、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2.增设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备,以及无围护结构的停车棚等设施。
4.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更换和原管位原管径的市政管线(井)维修、加固、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6.自有用地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10.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道闸、
保安亭、非机动车停车设施、≤10平方米的可移动式成品管理用房等。11.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12.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15.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变更登记用途的建筑工程(如内部装修、结构加固、夜景亮化等),拆除重建的除外。
.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二、下列情形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满足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消防、安全、环保等规范要求且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整体的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可申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市微更新项目为保障安全而增设、无邻里矛盾、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连廊、风井、门卫、围墙等建(构)筑物及设施。1
.由政府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以及补齐配套所需新建或改建,无邻里矛盾、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垃圾站、公共厕所等单层小型公共服务设施。1
.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的党建活动、文体活动、适老养老服务等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单层小型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20
.利用公园绿地、桥下空间及空闲建设用地建设游憩场地、停车场及未进行实体封闭、无地基基础的全民健身设施,包含可伸缩式、无围合开敞式顶棚等。2
.空闲建设用地盘活为全民健身设施或社会停车场,确需配建的更衣室、卫生间等小体量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场地面积10%,单层、高度不超过4米)。2
.自有用地范围内,因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和人防警报等单层配套设备用房。2
.自有用地范围内,既有多层建筑增设不影响周边通行且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要求的电梯、消防楼梯(含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或爬梯)、无障碍设施工程等。2
.行政办公、教育、医疗、体育、(疗)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加装风雨连廊。25.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26.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及市政项目增设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要求、无独立占地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一)无需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不动产登记。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二)符合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涉及其他法律和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按要求办理。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安全使用要求。
(三)符合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建设单位在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乡镇)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同级住建、城管等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联审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其他法律和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按要求进行办理后方可实施。
(四)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报送项目建成相关资料,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定期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住建、城管等部门及属地街道,共同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安全使用要求。对未按照豁免内容进行建设以及其他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建设的行为,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本通知自2026